鍋爐煙風系統規定標準
1.鍋爐鼓風機、引風機應單爐配置。
2.鍋爐風機配置和選擇,應符合下列規定:
2.1應選用高效、節能和低噪聲風機;
2.2風機風量和風壓計算應根據鍋爐額定蒸發量或額定熱功率、燃料品種、燃燒方式和通風系統的阻力計算確定,并應按當地氣壓及空氣、煙氣的溫度和密度對風機特性修正;
2.3爐排爐的風機宜按1臺爐配置1臺鼓風機和1臺引風機,其風量富余量不宜小于計算風量的10%,風壓富余量不宜小于計算風壓的20%;煤粉鍋爐、循環流化床鍋爐配置的風機風量和風壓富余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》GB50049的有關規定;
2.4鼓風機和引風機的電機宜具有調速功能;
2.5 風機在正常運行條件下,應處于較高的效率范圍。
3:鍋爐風道、煙道系統設計,應符合下列規定:
3.1應使風道、煙道氣密性好、附件少和阻力小;
3.2單臺鍋爐配置兩側風道或2條煙道時,宜對稱布置,且使每側風道或每條煙道的阻力均衡;
3.3當多臺鍋爐合用1條總煙道時,應保證每臺鍋爐排煙時互不影響,并應使每臺鍋爐的通風力均衡;每臺鍋爐支煙道出口應安裝密封可靠的煙道門;
3.4 對煙道和熱風道的熱膨脹,應采取補償措施;
3.5應在適當位置設置熱工和環保等測點。
4:燃油、燃氣和煤粉鍋爐煙道和煙囪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第8.0.3條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下列規定:
4.1.在煙氣容易集聚的地方,以及當多臺鍋爐共用1座煙囪或1條總煙道時,每臺鍋爐煙道出口處應裝設防爆裝置,其位置應有利于泄壓;當爆炸氣體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時,防爆裝置上應裝設泄壓導向管;
4.2燃油、燃氣鍋爐煙囪和煙道應采用鋼制或鋼筋混凝土構筑,燃氣鍋爐的煙道和煙囪最低點應設置冷凝水排水設施;
4.3燃油、燃氣鍋爐不得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煙道和煙囪;
4.4水平煙道長度應根據現場情況和煙囪抽力確定,并應使燃油、燃氣鍋爐能維持微正壓燃燒的要求;
4.5水平煙道應有不小于1%坡向鍋爐或排水點的坡度;
4.6排煙溫度低于煙氣露點時,煙道及煙囪內壁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。
5:鍋爐房煙囪的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GB13271的有關規定;鍋爐房在機場附近時,煙囪高度尚應符合航空凈空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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